Chapter 03 / 06
今天不存在统一的 Context 所有权
版权、商业秘密、雇佣、隐私和数据访问规则会把 Context 拆成不同对象,而不是赋予一个统一产权。
今天不存在统一的 Context 所有权
以美国、加州和欧盟的若干规则为参照,现行法律不会把 Context 当作一个统一客体,而是把其拆成表达、方法、秘密、个人数据、合同交付物和受托信息。以下是结构性分析,不是针对任何具体合同、司法管辖区或争议的法律意见。
第一层是固定化的表达。按照美国版权法的 17 U.S.C. § 201(b),雇员在职务范围内制作的 work made for hire,雇主通常被视为作者和初始权利人。这可能覆盖具体文档、代码、prompt 或 skill file 的表达。但“拥有文件版权”不等于拥有其中一切方法;17 U.S.C. § 102(b) 明确区分可保护表达与不受版权垄断的思想、程序、过程、系统和操作方法。
第二层是商业秘密。不受版权保护的方法、流程、程序和代码,如果因不为公众所知而有经济价值,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仍可能落入 18 U.S.C. § 1839 下的商业秘密。所以,“方法不受版权保护”也不等于“员工可公开公司的秘密方法”。
第三层是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加州判例通常允许前员工使用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同时禁止使用商业秘密与机密客户资料;Morlife v. Perry 展示了客户信息在何种条件下可能越过边界。欧盟商业秘密指令 2016/943 同样不应被用来限制员工使用在正常就业中诚实获得的一般经验和技能,或不当限制劳动流动。
与软件或发明相关的边界还受具体州法影响。例如 California Labor Code § 2870 对完全在个人时间、未使用雇主资源形成的发明提供有限保护;但如果它与雇主业务或预期研发有关,或源于为雇主完成的工作,结果可能不同。这说明“在谁的设备上创建”只是证据之一,而非 Context 整体归属的单一开关。
第四层是个人数据的程序性权利。GDPR 与 CCPA 下的访问、纠正、删除或可携带机制,可以让个人知道某些关于自己的数据如何被处理,但它们不等于取得整份公司知识库的产权。欧洲数据保护机构的数据可携带权指南 通常区分个人主动提供、由其活动观察到的数据,以及控制者分析产生的推断或衍生数据。客户、同事和供应商资料还包含他人的权利;公司对它们也往往只有目的受限的控制或受托职责,而不是可随意出售的绝对所有权。
派生模型不构成法律洗白器。embedding、summary、adapter、knowledge graph 或模型权重改变了信息的表示形式,却不会自动消灭底层的商业秘密、隐私、版权、合同许可和用途限制。如果模型可以反推客户身份、内部阈值、工具绑定或组织关系,它就不能因为“已经摘要化”而被当作无条件的个人 portable core。反过来,公司也不应因为员工的一般判断被固定成模型权重,就把它永久免费化。
今天的粗略边界可以表述为:公司强力控制被固定化的工作成果、秘密和受管系统;个人保留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ASI 引发的法律断裂在于,过去只存在于人脑中的技能,现在会被固定成 prompt、skill file、行为轨迹、memory 和模型权重,因此很容易被现有工作产物、商业秘密和宽泛合同条款吸入公司一侧。
现行法尚未稳定回答:公司能否在员工离职后永久运行其判断模型;员工能否要求导出一个去除公司事实却保留通用能力的表示;共同产生的 adapter、embedding 和 agent memory 如何分配收益;雇佣权力不对等下的 consent 是否真实;公司破产、被收购或出售资产时,个人认知画像能否一并转移。ILO 关于劳动者数据权的研究 指出了劳动关系的结构性权力差距;欧盟平台工作指令 2024/2831 提供了算法透明、人类复核和代表参与等先例,但它们仍不是一部统一的 Context 产权法。